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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银行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? 天天报资讯

时间:2023-04-15 10:09:25   来源:法务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基本案情

2012年,罗某与某公司签订《代持股协议书》,由某公司代罗某持有某商业银行股份,罗某向某公司账户支付了约定出资。之后,因某商业银行增资扩股,罗某又增投股份,仍由某公司代持,双方再次签订《代持股协议书》。在某公司代持股期间,某商业银行多次派发现金分红、股本分红,但某公司没有完全按代持协议约定向罗某支付,也未告知罗某截至目前累计股本分红增加的股份数量。现罗某以某公司、某商业银行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,要求确认双方的《代持股协议书》合法有效,确认罗某为某商业银行的股东、持股份额,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。后明确诉讼请求,如《代持股协议书》被认定无效,要求判令某公司返还罗某投资款并赔偿分红损失。

裁判结果

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某公司返还罗某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,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。罗某、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裁判要点

商业银行系金融机构,对于其股权而言,允许股权代持将加大商业银行经营风险,妨害银行业的健康发展,损害金融秩序,进而危害公共利益。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”;第四十七条亦规定了整改要求。如果《代持股协议书》明显违反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禁止性规定,应为无效。

文章来源: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山东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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